2017年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45)——共犯对退赔赃款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虽然本案是个刑事案件,但是却涉及到共犯退赔赃款的连带责任问题。请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们的观点。本案译述者为赖雪金,上海海事大学本科毕业,复旦大学国际经济法硕士在读,目前在澳洲邦德大学交流。请大家批评指正。】
哈尼克特诉美国联邦政府
——共犯对共同犯罪的收益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原案名:Honeycutt v United States
判决日期:2017年6月5日
案号:16–142
判决原文: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6pdf/16-142_7l48.pdf
主笔:索托马约尔大法官(除戈萨奇大法官未参与本案的审理与判决外,所有大法官均附议)
判决主旨:共犯不对共同犯罪的收益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译述:
1.哥俩共同犯罪,污点财产如何没收
Tony在田纳西州开了一家五金商店,弟弟Terry在店内管理销售和存货。Terry发现有几个新潮小伙购买含碘的净水产品PolarPure,于是向查塔努加警察局询问碘晶体是否可用于制造麻黄碱。警察回复确实有些人用Polar Pure制造麻黄碱,建议Terry如果对销售Polar Pure感到不安的话,应停止销售。但是,Terry的商店仍继续大量销售Polar Pure。尽管知道每瓶Polar Pure含有的碘足以净化500加仑的水,而且大多数人大量使用该产品不是基于合法用途,兄弟俩却曾在单笔交易中卖给单一客户多达12瓶Polar Pure。三年时间,店里出售了20000多瓶Polar Pure,盈利将近40万美元。庞大的销量引来了联邦缉毒局以及州和地方的执法部门。2010年11月,政府部门前往该商店执行搜查令,并没收了店内Polar Pure的全部存货。
因兄弟俩明知或有理由相信其所销售的碘制品会被用于制造麻黄碱却仍在大量销售,联邦大陪审团控告兄弟俩犯有多项罪名。而且根据《美国联邦法典汇编》第853条(属于1984年《全面没收法》),个人因犯罪行为直接或间接取得的收益将由国家没收。联邦政府依据该法请求法院没收兄弟俩269,751.98美元。Tony审前认罪,并同意没收20万美元。Terry参加了审判,
被判处60个月监禁。联邦政府认为Terry应对余下的69,751.98美元的没收款承担连带责任,但一审法院认为Terry只是受薪员工,对商店没有控股权益,也没有从销售碘制品中获利,因而无须没收他的财产。
政府上诉到联邦第六巡回法院,上诉法院认为Terry作为共犯,应与Tony就共同犯罪所得承担连带责任,撤销了一审原判。
Terry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2. “获得”是个人获得,不是同伙获得
刑事没收立法规定政府有权没收源于犯罪或用于犯罪的财产。其中第853条要求没收一些犯有严重毒品罪的罪犯的犯罪所得。本案的关键问题是第853条是否要求共犯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起源于侵权法,是指当两个或两个以上被告共同导致损害,每个被告均应对全部损害赔偿金额承担责任,但原告仅有权获得一次全额赔偿。如果将连带赔偿原则适用于第853条中,意味着每个共犯都要为没收判决的全部金额承担责任,不仅是个人用于犯罪或从犯罪中取得的财产,还包括其他共犯取得的财产。
最高法院认为第853条并未要求共犯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第853条(a)款对没收财产的范围作出了限制。第853(a)(1)将没收财产限定于“个人因犯罪直接或间接获得的、构成犯罪所得或源于犯罪所得的财产”。第853(a)(2)将没收财产限定于“以任何方式用于或意图用于犯罪或帮助犯罪的全部或部分资产”。第853(a)(3)适用于被控涉嫌持续犯罪的组织,即共犯的一种类型,没收的财产范围限于(a)(1)和(a)(2)规定的财产,且要求被告对持续犯罪组织拥有利益、诉请、财产或控制犯罪企业的合同权利。以上条文文本都将没收财产限定于污点财产,即源于或用于犯罪的财产。如果适用连带责任,则共犯的非污点财产可能遭到没收。由此可见,第853条(a)并未要求共犯承担连带责任。
大法官们举了一个例子:一农民种植大麻,并在当地大学校园里销售。他找了一个学生负责派送,并从销售收入中拿出300美元作为月薪付给学生。一年间,农民总共挣了300万,学生收入3600美元。如果实施连带责任,农民和学生都要为300万的犯罪所得负责,尽管学生才获得了3600美元的犯罪所得。而且实行连带责任的话,学生将要以其非污点财产共同承担300万的责任。
最高法院还指出,条文中没收的财产仅指个人获得(obtain)的财产。这里的“获得”,是指拥有(come into possession),取得(get)或得到(acquire)。无论是词典还是通常用法,一个人“获得”的财产都不会成为同伙的财产。而且,第853(a)(2)和第853(a)(3)都限定于“个人”财产(theperson’s property)或“个人”利益(his interest)。因而,按照条文文义,也仅应没收个人的犯罪所得。
3. 第853条只允许没收污点财产,不应连带合法财产
连带责任不仅与第853(a)的文义不符,也与第853条的其他条文规定不符。第853(c)和第853(e)(1)在适用时均须满足第853(a)规定的对没收财产的限制。第853(c)规定,第853(a)下财产的权利或利益在犯罪发生时由政府予以没收。第853(e)(1)规定,政府可申请审前冻结第853(a)下的财产,以保存被没收财产。第853(d)虽未提及第853(a),但也包含相应要求。第853(d)的推定是,只有政府证明财产取得是在犯罪期间,且除了犯罪没有其他可能的财产来源,政府才得没收财产。如果适用连带责任,被告非基于犯罪获得的非污点财产也可能被没收。
第853(p)是第853节中唯一允许政府没收非污点财产的条文;但该条文的前提是被告取得了符合第853(a)规定的资产,并须满足特定条件才得以没收污点财产的替代财产。国会在立法中已经预见到政府无法追回污点资产,为弥补这一缺陷,国会却并未授权政府从其他被告或共犯中没收替代资产,而仅仅授权没收初始取得犯罪资产且对资产散尽负有责任的被告的替代资产。由此亦可见,国会立法时并未要求共犯承担连带责任。
4. 第853条主要是对物之诉
美国政府认为连带责任的基本原则就是,共犯在促成共同犯罪时应互相为对方的可预见行为承担责任;当可追踪的共同犯罪收益无法获得时,第853条要求共犯对共同犯罪中可预见的收益承担连带责任。
联邦最高法院认为,第853条的文本和结构都没有体现这一原则。当可追踪的共同犯罪收益无法获得时,政府只有根据第853(p)才能没收被告的替代资产。一般而言,没收是针对污点财产采取的行为,因而是对物之诉(in rem),污点财产本身视为犯罪主体,而非犯罪所附属的财物。除了第853(p)追及到罪犯个人的替代财产外,第853大体上是对物诉讼,其与对人诉讼(in personam)是相互独立、互不影响的(英美法下,对人之诉是依据合同之债或侵权之债向特定的人提起诉讼;对物之诉是针对特定的物主张物权的诉讼)。
5. 本案结果
联邦最高法院撤销了联邦巡回法院的判决,并要求其遵照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意见重审。这下,Terry监狱难免,钱财可保。
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云翻译工作室 出品
主编: 高凌云
副主编: 赵予慈 齐冠云
撰稿人: 赖雪金 蒋佳颖 郑家豪 纪宁宁 崔伟 孙樱榕 赵予慈 齐冠云 蒋彧 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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